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飞行人员
第十一条 动力伞飞行人员包括:飞行学员、飞行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技术检查员。动力伞飞行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严谨求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航空法规和飞行纪律,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二条 动力伞飞行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必须是取得B级以上技术标准的滑翔伞运动员或二级以上技术标准的飞机跳伞运动员;
(四)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记录本》。
第十三条 动力伞飞行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章第十二条申所列条件;
(二)完成了动力伞教学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经理论考试和飞行考试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飞行员参加飞行训练和比赛,特别是执行其它任务飞行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20世纪80年代,飞行们发明了一种利用机械动力在平地起飞,然后自由翱翔的特殊翼型伞,这就是动力伞。它由一台小型发动机和滑翔伞组成,可以在平地起飞,起飞过程简单、场地易寻。第十条俱乐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的法规,积极开展动力伞活动。飞行员借助发动机的推力和滑翔伞的升力飞上蓝天。动力伞的发明使飞行伞的自由度和安全性提高到新的层次。
1989年,法国人将动力伞传入我国,由于动力伞具有简单易学、灵活安全的优点,近几年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运动员在任何地方开动身上的发动机即可升空,当爬升到一定的高度后,关上发动机又可以享受高空滑翔盘气流飞行的乐趣。(四)搞好动力伞的维护、保养和保管工作,做好飞行记录,使动力伞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即使在气流复杂的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意外。只要重新打开发动机,就可以灵活选择方向,继续空中旅程了。
动力伞主要由翼形伞和带螺旋桨的动力装置构成, 分为单人、双人、背式、轮式四种。
动力伞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动力伞飞行教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三条中所列条件;
(二)经过动力伞理论教学,飞行技术教学和教学法的考核合格;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组织实施动力伞教学时,必须携带此证书。没有取得此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动力伞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章第十四条中所列条件;
(二)通过了悬挂滑翔委i员i会技术检查员资格审查;
(三)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员聘书》。实施动力伞飞行技术检查时,必须携带此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动力伞飞行员运动证书》和《动力伞飞行教员证书》i办法:
(一)完成了动力伞训练大纲规定内容和时间的动力伞飞行员,通过所在俱乐部向主管航协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动力伞运动证书申请报名表》
(三)由中国航协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考核,并在申请报名表上填写考核意见,上报主管省级航协。
(四)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暂无地方协会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第十七条 申办i证书的动力伞飞行人员,需按规定交纳考核、办i证费用。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动力伞出租的新天地航空俱乐部于2024/12/25 9:16: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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